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998号)要求,经考核合格,现授权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为“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和“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具体实验室名称及授权项目、专用章编号等见附件。
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型式批准时,可委托上述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附件: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质检总局
2017年2月4日
附件: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一)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
序号 | 开展型式评价的 计量器具名称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误差 |
1 |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 | (0~500)×10-6 mol/mol | MPE:±5%FS |
2 |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 (0~100)×10-6 mol/mol | MPE:±5×10-6mol/mol |
3 |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 (0~2000)×10-6 mol/mol | 绝对误差:±5×10-6mol/mol或相对误差:±10% |
4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 | 一氧化碳: (0~50×10-6)mol/mol; 二氧化碳: (0~0.5)% mol/mol | MPE: 二级:±2%FS 三级:±3%FS 五级:±5%FS |
5 | 烟气分析仪 | SO2: (0~2000)×10-6mol/mol; NO: (0~1000)×10-6mol/mol; CO: (0~4000)×10-6mol/mol; O2: (0~25)%mol/mol | MPE:±5% |
6 |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 (0~1000)×10-6mol/mol | MPE:±3% |
(二)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
序号 | 开展型式评价的 计量器具名称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误差 |
1 | 离子色谱仪 | 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0~1000)μg/mL | 最小检测浓度:(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0.02μg/mL;定性重复性:(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1.5%;;定量重复性:(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3% |
2 | 凝胶色谱仪 | 分子量:(1×103~1×106)g/mol | MPE: 有机流动相:±10% |
3 | 气相色谱仪 | TCD FPD ECD FID NPD | TCD:S≥800mV﹒ml/mg |
4 | 液相色谱仪 | 紫外-可见光检测器(VWD)/二极管阵列检测器(PDA):1×10-4g/mL, 1×10-7g/mL(萘-甲醇) | 最小检测浓度: VWD及PDA检测器: ≤5×10-8g/mL萘/甲醇溶液,FLD检测器:5×10-9g/mL萘/甲醇溶液,RID检测器:≤5×10-6g/mL胆固醇/甲醇溶液,ELSD检测器:5×10-6g/mL胆固醇/甲醇溶液; 定性重复性(VWD,PDA,RID)检测器≤1.0%,ELSD检测器≤3.0%; 定量重复性(VWD,PDA,RID)检测器≤1.5%,ELSD检测器≤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