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近日,一名消费者购买了芦荟罐头礼盒,连吃3盒后竟然拉肚子了。之后,该消费者上网查询,发现芦荟每天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他顿时感觉自己很可能食用过量了。
二、详细报道
时下流行吃芦荟,不但餐厅有芦荟菜肴供应,很多爱美的女性还将芦荟种植在自家阳台上,以供自己随时取用。
芦荟含有多种碳水化合物以及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成分,营养价值比价高,人体食用后不但能补充微量元素,还能起到清热消火、排毒养颜的作用。
夏天,吃芦荟和用芦荟的人越来越多,但要注意人体一天的芦荟摄入量不能超过30克。
据某消费者称,他当时花费80元购买了一个芦荟罐头礼盒,内有12个的芦荟罐头。在收货后,他便取了1个食用,因为觉得好吃,又接连吃了2个。不久,他就开始拉肚子。由于怀疑是芦荟罐头的问题,他便上网查询了一下,发现芦荟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孕妇、婴妇儿不宜食用。并且,他还发现,该礼盒外包装并没有标识提醒消费者每天摄入量。
该消费者表示,据他了解,2009年,卫生部等6部局发布了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并且,添加该类原料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该消费者进行了投诉,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所接到投诉后,于6月16日依法对位于瑞安经济开发区水产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货架上发现该消费者购买的同款芦荟罐头3盒,为砀山爱斯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斯曼”牌芦荟罐头(酸奶味),且瓶身有注明温馨提示“儿童孕妇慎用芦荟”、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同时还发现,这些芦荟罐头包装上均未标注每日食用量警语。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已于当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有关专家表示,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目前来看,就是一种名为库拉索的芦荟,但是人体每日食用量不能超过30克。如果大量食用,会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孕、经期妇女,体质虚弱者,痔疮出血、鼻出血患者,都不可服用芦荟。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以防消费者误食伤身。
(内容参考温州晚报、食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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