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抽样的情形
抽样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
1. 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 ”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2.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取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3. 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拙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4. 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5. 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要求的;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拒检的处置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不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的,抽样 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后果。
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 员共同确认,并及时上报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如果当地食品 药品监管 部门无法到 抽样现场确认的 ,可由2名或2名以上抽样人员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 》 上签字即可 。
三、特殊情况处置和上报
1.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并可简化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程序 。
2.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发现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 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井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过程中发 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送秘书处 。
3.被抽样单位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 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内容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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