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食品厂酱卤肉检验规则及检验仪器。
1,.出厂检验
1.1检验项目
1.1.1预包装酱卤制品每批次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水分、食盐、蛋白质等项目检验应不少于每7d一次。
1.1.2散装酱卤肉制品每批次初上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蛋白质、菌落总数、大厂菌群等项目检验应不少于每7d一次。
1.2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日期、同一规格的 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工检验和复验备用。
1.3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是,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2.型式检验
2.1正常生产是应没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2.2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见表1)
理化指标(见表2)
微生物指标(复合GB 2726的规定,应符合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数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两份,工检验和复验备用。
4.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次产品判定为合格;入复检仍有1项不合格,则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标签和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包装
使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3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该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散装销售产品的运输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5.4贮存
高温灭菌预包装产品及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低温灭菌的产品应在0°c~4°c冷藏库中贮存,库房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存放。
产品贮存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
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酱卤肉检验检测项目及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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