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制定白砂糖企业的采购及验收标准,以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所用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贮存的要求。
3 参考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4 检验标准及方法
4.1 检验标准
4.1.1 原料供应商首先向本公司提供“三证两报告一标准”
“三证”: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两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一标准” :指质量指标执行标准。
4.1.2 感官要求
晶粒均匀,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粒度测定设备:试验筛、振筛机、十分之一电子天平
4.1.3 理化指标
项目 | 一级 | 所需仪器 |
蔗糖分,% | ≥99.6 | |
还原糖分,% | ≤0.1 | 锥形烧瓶、滴定管 |
电导灰分,% | ≤0.1 | |
干燥失重,% | ≤0.07 | |
色值,IU | ≤150 | |
混浊度,MAU | ≤160 | 同上 |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40 | 坩埚式玻璃过滤器、干燥箱、电子分析天平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30 | - |
总砷(以As计),mg/kg | ≤0.5 | |
铅(以Pb计),mg/kg | ≤0.5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4.1.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一级 | 所需仪器 |
菌落总数,个/g | ≤100 | - |
大肠菌群,个/100g | ≤30 | |
霉菌,cfu/g | ≤25 | - |
酵母菌,cfu/g | ≤10 | -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不得检出 | - |
4.1.5 其他指标:螨不得检出
4.2 检验方法
4.2.1 感官要求
用目视、鼻嗅、舌尝测定,尝味时用纯净水稀释成10%溶液后测定。
4.2.2 蔗糖分测定:按GB 317 4.3规定方法执行。
4.2.3 还原糖分测定:按GB 317 4.4规定方法执行。
4.2.4 电导灰分测定:按GB 317 4.5规定方法执行。
4.2.5 干燥失重测定:按GB 317 4.6规定方法(b)执行。
4.2.6 色值测定:按GB 317 4.7规定方法执行。
4.2.7 浑浊度测定:按GB 317 4.8规定方法执行。
4.2.8 不溶于水杂质测定:按GB 317 4.9规定方法执行。
4.2.9 菌落总数测定:按GB/T 4789.2规定方法执行。
4.2.10 大肠菌群测定:按GB/T 4789.3规定方法执行。
4.2.11 霉菌、酵母测定:按GB/T 4789.15规定方法执行。
4.2.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按GB/T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方法执行。
4.2.13二氧化硫测定: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4.2.14 总砷测定: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4.2.15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4.2.16 螨的测定:按GB/T 317中的4.10规定的方法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批进货、同一规格的产品视为一批作一次验收;不同批次分别验收。
5.2 抽样
每批抽2~3包取样,用取样器在每包中间部位插入取样500g左右,将所采样品充分混合后,分成2份,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作为留样备查(保存到该批次产品使用6个月后)。
5.3检验分类
5.3.1 来料检验
来料检验项目为感官、干燥失重、色值测定,应逐批进行检验。
5.3.2 型式检验
5.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
(2)正常生产时,要求生产厂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5.4 合格批判定
5.4.1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重新检验,核检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未密封或包装不完整的产品应拒收。
5.4.3 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拒收。
6 标志、包装和贮存
6.1 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须有: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kg)、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
6.2 本品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如编织袋等)。
6.3 本品应在凉暗、干燥处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6.4 按规定包装,原包装保质期为18个月。